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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空調電表如未盡包括空調系統器具,或額外包括不屬空調系統之器具時,
空調電表計量,乘以左列修正因數:
修正因數= (未盡包括器具出力數-額外包括之器具出力數) /空調電表
計量器具出力數
前項有關之器具出力數,由能源用戶報請電能供應事業查定之。
前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