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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空調系統供應範圍內之專業性用電器具,每具或每組出力在三瓩以上者,
其熱量所需冷氣用電量得依左列公式計算,自每月空調電表計量中扣除之
:專業性用電器具熱量冷氣用電量=專業性器具出力瓩數×平均用電時數
×○.三
前項公式所列平均用電時數屬連續運轉者,每月以六百小時計之,屬間歇
運轉者,每月以三百小時計之。
第一項專業性器具出具力瓩數及平均用電時數,由能源用戶報請電能供應
事業查定之。
前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