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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類能源用戶各月份空調用電量標準如左:
空調用電標準 (度/樓地板平方公尺)
前項月份係指電能供應事業電費計算月份,高壓需量用電為上月十日起至
該月九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