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能源用戶」,係指非生產性質而在電能供應事業設戶
單位內裝置中央空氣調節系統 (以下簡稱空調系統) ,其冷陳主機合計容
量達一百馬力以上者;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係指建築物之一個或
數個場所設置冷凍裝置,而以水管或風管連繫建築物各處所設置之空氣分
配裝置,以行冷暖房,換氣或除濕之系統。
前項所稱「冷凍主機容量」,係以名牌標示為準;名牌標示如有不實或不
符者,由電能供應事業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