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空調電表由電能供應事業設置、維護,不收租費,能源用戶對於空調電表
應善意保護,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空調電表設備如有遺失或損壞,由能源用戶負責賠償或修理。
二、空調電表計量如有不正當之更改,依電業法之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