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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能源用戶應提供場所,並依「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規
定,裝妥必要之結線、表箱後,報請電能供應事業裝置電表。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