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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調查、統計及編管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中央各機關應配合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對方案主管機關實施業務訪問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訪評,督導考核其編管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