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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調查機關之作業期程如下:
一、定期調查之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並於每季末後十五日內完成資訊系統資料登載或修正。
二、固定設施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調查及資訊系統資料登錄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