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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
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
二、臨時調查: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