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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構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核定之薪級,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 內核支相當等級。
各機構現職人員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核定暫支高職等之薪級者,仍准 繼續暫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