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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機構人事、主計人員,得適用本辦法規定比支薪給。
前項人員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或到職時自行選定支薪方式,於適用本辦法之事業機構任職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