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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核准:
一 申請書。
二 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四 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五 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氣站平面配置圖,包括加氣站儲氣槽、過壓釋放管、壓縮機、加氣機及相關安全距離等。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