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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離島供應電力之合理虧損:
合理虧損=必須之合理售電成本(包括合理直接成本與費用、資金成本及分攤共同費用)–比照臺灣本島相關用電類別平均費率分別計得之售電總收入。
前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直接成本與費用:指電業或電力合作社從事離島供電所發生之發電燃料、購入電力、運維費、折舊、稅捐及營業外支出,扣去電費收入以外各項收入之淨額等項之成本與費用。
二、資金成本:指電業或電力合作社從事離島供電所需固定資產投入與營運所需資金之成本。
三、分攤共同費用:指離島供電所應攤計之共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