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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進入本地區,得攜帶經海關驗明後免稅放行之左列
數量以內自用洋菸、洋酒:
一、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
二、酒類 (限一公升以下) 一瓶或小樣品酒 (限○‧一公升以下) 十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