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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菸酒商零售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縣政府除撤銷其販賣菸酒之許可
外,自查獲違反規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設立菸酒零售商;原址一年
內,亦不予許可申請販賣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