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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未貼專賣憑證或銷售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前項專賣憑證或銷售憑證,指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印製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