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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造船廠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造船廠應備有工程及品管紀錄簿,將所建造或改造船舶之船名、重要工程
名稱及其開工、完工日期等詳實記錄,備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之查閱

前項紀錄,如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造船廠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