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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造船廠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造船廠設立核准程序如下:
一、縣 (市) 政府受理造船廠申請設廠案件,核轉經濟部依照工廠設立登
記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核准工廠設立許可。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
核定。
二、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邀集航政及相關單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
有關法令規定,會勘審查通過後,核發工廠登記證;並將其所能建造
、改造船舶之材質、總長度及寬度,登記於工廠登記證之主要產品欄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