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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功過抵銷者,不予表彰。
但受記大過處分後五年以內,未再受任何處分而合於第三條之規定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