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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所稱連續服務之年資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 在本機構 (包括機構之前身) 連續服務之年資。
(二) 原服務之機構,與現在服務之機構合併,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

(三) 本部暨所屬事業機構或其事業機構相互間因業務上之需要調用者,
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