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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油品公司銷售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時,應按油牌價先予扣除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貨物稅、營業稅及前條所定優惠油價補貼款,再由本院農委會編列預算,將補貼款無息歸付油品公司。
油品公司銷售汽油時,應按油牌價先予扣除營業稅;其營業稅用油量之計算及認定基準,由本院農委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