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為供其
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液化石油氣,得設置自用加儲氣設施,其加儲氣
設施應符合建管、勞工、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加儲氣設施中儲氣槽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
一 申請書。
二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應註明同意使用時間) 。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 地籍圖謄本。
五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執照影
本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 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七 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
八 車用液化石油氣需求計畫書 (含自有液化石油氣汽車數、需氣量、加
氣機型、儲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

九 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