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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規則受理申請案之審查、變更登記、及核發許可執照,
得收取規費。
前項規費之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