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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
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使
用:
一、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之試車,需使用石油。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產品。
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
四、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