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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營事業提供土地設定地上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地租按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二、權利金每二十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地租二至四倍計收。
三、地上權屆期消滅或因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撤銷地上權時,權利金不
予退還。
四、設定地上權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