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者,以下列為限:
一、重大投資事業之興辦工業人。
二、工業區、經貿園區或軟體工業園區之開發單位。
三、環保設施之興辦人。
四、試驗或研究設施之興辦人。
五、醫療衛生設施之財團法人興辦人。
六、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人。
七、依前條第八款建廠之中小企業。
八、獎勵民間興建重大建設之興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