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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者,以下列為限:
一、重大投資事業之興辦工業人。
二、工業區、經貿園區或軟體工業園區之開發單位。
三、環保設施之興辦人。
四、試驗或研究設施之興辦人。
五、醫療衛生設施之財團法人興辦人。
六、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人。
七、依前條第八款建廠之中小企業。
八、獎勵民間興建重大建設之興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