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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應與當次之股份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一致。當次僅於海外出售原股或以海外存託憑證方式銷售公股時,其認購價格,得依海外釋股所定承銷價折算為新臺幣之價格,或海外釋股訂定承銷價當日國內股市該股收盤之價格,較低者計之。
從業人員如自願將其當次全數或部分認購之股份委託各該事業指定之機構集中保管,並承諾二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認購;承諾三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八十認購。
依前條第一項得增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應與當次股份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