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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從業人員得於每次公股出售時,在經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內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並將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於規定之繳款期間內一次繳清;未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