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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遺族,以在財政部所屬鹽務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
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員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