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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三、在辦公場所意外死亡者。
四、因戰事波及,意外死亡者。
前項人員,除按第五條規定給卹外,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
係戰地殉職者,再加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項人員在職三年未滿者,以三年論;三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以十五
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