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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致傷需治療者,如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
應至保險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
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其醫藥費得由服務機構全數支付;未參
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
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津,但以半年為限。臨時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
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仍照發給外,得一次核給相當於同級正式員工
十個月薪給數之卹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