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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遺族領年撫卹金者,自該員工亡故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其係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前項第二款之遺族,如為獨子 (女) 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寡妻,得給與
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