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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退休之給與規定如左:
一、服務在十五年以上者,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由退休人員擇一支領之。
二、服務五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員工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或工資額為基數,服務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月退休金按月照在職時之同職等員工月俸額或工資額計算,服務滿十五年者,給與月俸額或工資額百分之七十五,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前項月退休金,每六個月發給一次,其定期如左:
一、一至六月退休金於二月發給。
二、七至十二月退休金於八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