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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自願退休員工,應填具自願退休事實表(表式另定)三份,連同證明文件,經服務機構之主管人員審核證明,呈經鹽務總局核准,報請財政部備案,命令退休者,逕由鹽務總局填發命令退休事實表,但命令退休或自願退休之甲等人員,仍須報奉財政部核准後辦理。
經核定之月退休金應於發給前由鹽務總局簽發退休金證書(格式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