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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人員於每月發放薪給(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儲金」,新派(僱)用人員自到職之次月起參加存儲,本辦法施行時在職人員除所屬通霄精鹽廠自六十四年六月起存儲外其餘各單位均自六十七年一月份起參加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