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滿半年扣除一個基數之比率計算後給與之,不滿半年者不計。
前項退休金經扣除後低於十五個基數者,仍照十五個基數發給,基數換算金額,按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所支月退休金基數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