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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當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