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構得予資遣: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之人員。
二、因業務變更、生產技術或程序改變,所減少職位之人員。
三、經實際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之人員。
四、無適當工作而未歸級之人員。
五、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之人員。
六、健康情形不佳,無法勝任所任職位之人員。
七、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