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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構得予資遣: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之人員。
二、因業務變更、生產技術或程序改變,所減少職位之人員。
三、經實際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之人員。
四、無適當工作而未歸級之人員。
五、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之人員。
六、健康情形不佳,無法勝任所任職位之人員。
七、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