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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遣散
一、機關裁併或缺額裁撤。(因公遣散)
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
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
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
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