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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人員處理公務,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力求迅速,不得任意積壓。關於收放鹽斤,收款運輸等事,尤應不論辦公鐘點,或星期例假,隨時辦理,儘量予商民以便利,如有藉詞留難,一經查實,立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