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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新派人員應於奉委後呈繳二寸半身相片三張,由本人親筆簽署姓名於背面,以一張存鹽務總局,一張存該員服務區之主管機關,一張存該員服務機關。
前項相片每五年更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