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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新派人員除有指定到達日期者外,應限於奉到委令後十四日內首途赴差;如遇患病,得呈請展期十四日,仍須呈繳合格醫師出具之證書證明之,倘限滿仍未赴差,應即撤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