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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人員任用手續如左:
一、求職人員應先填具求職書,(見附錄三)連同學歷及經歷證明文件,與最後服務機關退職證書,一併送請審查,俟本機關舉行甄用考試時,通知參加考試。
二、考試錄取後,即予存記,遇缺派用。
三、人員派用前,如未經考試者,須經鹽務總局醫官或指定醫師檢驗身體及格,並按照規定格式,繳具保證書。(保證書辦法及格式見附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