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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員應依規定鐘點簽到辦公,不得遲到早退,其辦公時間以外值班人員,對於送到公文,不得藉口辦公時間已過,拒絕收受,違者立予嚴懲。外勤人員任務完畢,或無外勤任務時,仍應按時到公,不得自由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