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7 條
人員因公被控,而欲自法院起訴者,須先行辭職,將來勝訴後,如攜同判決書,呈准復職,其辭職期內薪水,得予發還,以前年資,亦得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