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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人員被控案件,主管人員應用書面發交被控人限期申辯,(普通以二十四小時為限)被控人應遵限具呈答覆,在未答覆前,不得將其停職,該主管員據覆後,應將關係文件,並該主管員意見,及擬議辦法,呈請鹽務總局核奪。但如案情重大,或事非虛誣,主管員認為被控人繼續供職,確有危害公家利益,或消滅贓證之虞時,得先將被控人停職,一面呈報核奪。(參閱第六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