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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9 條
逾期銷假人員,應於銷假時,將延期銷假理由,據實聲明,或於發生阻礙銷假事故之際,迅即向該管長官呈請核示,並在最近之鹽務機關聲請備案。
各區呈報延期銷假案件,應將所具理由書,連同其他各區收到關於該案之報告,一併抄送鹽務總局察核,如經查明確因特別事故,情有可原者,得於呈奉核准後,將所扣逾假期內薪水之全部或一部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