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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人員在長假期內,得支全薪,(甲等人員照支公費)按月發給,但如人員身故,或退職,或呈經鹽務總局核准,於長假後辭職者,得將長假期內應領薪水一次發給。
前項薪水得於履行長假後,親繕委託書狀,直接呈送鹽務總局,或交由該管主管機關轉呈,委託銀行,或個人代為簽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