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3 條
月俸在五十元及以上之補實人員,服務得力,未曾間斷者,准照左表規定,給予長假。其具有長假資格之日期,應自支領月俸五十元或以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