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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逾最高限度而又超過一百日,或連續兩年所請病假均超過六十日者,水上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超過六十日,或連續兩年均超過三十日者,均應解職。但確係因公致疾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職案件,應一律呈報鹽務總局核辦。